一场飞来横祸
谁能想到
只是走在楼下
就会遭遇飞来横祸。
2015年10月,
男子在北京朝阳区某小区干活时,
头部被高空飞来的不明物砸中,
最终导致死亡。
当时,
这起案件的社会影响非常大,
也引发了人们对高空坠物问题的关注。
从案发到现在,事件已过去多年。
但这高空坠下来的物体
究竟是被人扔下来的,还是自己坠落的?
依然没有确切答案。
因此死者家属将物业公司
以及十名房东和住户一起告上法庭
索赔400多万。
日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对这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
作出了一审判决并且执行完毕。
法院判决:
每户补偿1万
物业赔偿8万
不过,
这起执行案共有36名被执行人,
案件中的每名被执行人都认为
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被执行,
抵制的声音此起彼伏。
案件的核心
坠物是从北侧坠下
根据鉴定意见,
小张的死亡原因为
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
致颅脑损伤死亡。
勘察死亡现场,
周围散落的水泥块和一个水龙头
有着重大的嫌疑。
由于无法确定水泥块和水龙头的所有人,
小张一家把整栋楼
(301-1702,三层以上居民)39户居民
以及小区物业告上法院。
小张的父亲认为
儿子身高1米7
因此可以排除一二楼扔东西
砸死儿子的可能性。
在小张父亲起诉的39名住户中,
法官经过实地考察,核实证据,
又排除了三户居民。
原因是——
坠物是从北侧坠下,但其中两家户型朝南,完全不具备实施抛物或坠物的可能。
另外有一位房屋的产权人在事发当时,已经把房屋出租给了另外的被告,他的房屋的管理义务已经发生了转移。
有不在场证明也要担责?
因无法排除坠物可能性
庭审中
所有被告意见统一
均称自己没有高空抛物行为
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大部分被告的抗辩意见
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事发时不在家;
2、很多住户称自家安装了护栏,没有办法向外扔东西;
3、事发涉案小区老年人偏多,根本不具备抛物的能力。
法院表示,
如果是坠物,
比如窗台搁置的物品掉落,
即使事发时住户不在家,
也需要承担责任。
所以虽然很多人确实有
比较充分的不在场证明,
但他也没有办法能够完全证明
没有坠物的可能。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
对高空坠物的相关问题的解释,
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36名居民承担每户一万元的补偿责任。
此外判决
物业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
因为案件大部分被告是居民,承担的是补偿责任,法院执行局经过多次张贴公告,以及上门释理说法,很快执结了此案,目前,案款已交由受害人小张一家。
说到高空抛物,
这栋楼的小区居民直呼
“扔东西的人真缺德”
网友说——
不少网友建议增加
监测高空抛物的探头
关于高空抛物
这些事情你需要了解
相关数据显示:
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如果击中头部可致人死亡;
一块20克的麻将牌从20楼飞下,可致人骨折;
4厘米的铁钉从18楼抛出,可插入骨头……
因此不论是多小的东西
只要降落高度够高
都非常危险
希望大家住楼上的自觉不乱扔东西
平时走路尽量不要贴着
高层建筑墙边走,
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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