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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路餐饮老板COS宝总卖排骨年糕?网友:小心《繁花》来维权

《繁花》这波热度还能蹭吗?

  《繁花》的后劲太大了!

  刚刚过去的周末,你有没有去打卡黄河路、泡饭、排骨年糕?

据说黄河路人多到装上了红绿灯

  图源:中新社严大明 摄


黄河路国际饭店

买蝴蝶酥排队

起板一个钟头以上

图源:小侬粉丝“bobby奶茶”


鲜得来年糕

汪小姐来了都排不上

图源:新民晚报 杨建正摄


但最最最最搞笑的要数

位于黄河路上的

一家老上海排骨年糕店,

卖排骨年糕的师傅直接戴上了

《繁花》剧中演员的面具

扮演起宝总来~

  新闻晨报记者 严山山 图By 市民 荣先生


有网友就质疑

其侵犯了肖像权

他这样做会被

《繁花》法务告吗?

面对如此火爆的"商机"

《繁花》剧组

自然也是喜忧参半。

  1月12日,《繁花》剧组在其官方微博转发了委托律师发布的一则声明,表示部分商家与市场经营主体攀附该剧热度,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该剧名称、角色称谓、台词、场景、道具名称、海报及相关设计作品等元素开展商业营销推广活动。声明表示,将针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该声明一经发出,有很多网友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有的表示支持剧方维护知识产权,"‍繁花版权意识贼棒"。

  也有一些粉丝希望剧方能推出一些《繁花》的联名周边,例如奶茶、咖啡、公仔等

  "可以出人物卡通形象玩具公仔吗?"

  "想喝繁花联名奶茶"

  但也有网友反驳,侬拍了只电视剧,哪能上海就归侬额咯?

《繁花》这波热度还能“蹭”吗?

来听听法律界人士

是哪能讲额?

  法律界人士分析,热播电视剧维护自身权益,一般从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3个角度出发。

  “假如版权方成功将‘繁花’两个字注册为某类商标,那么在有效期内,他人就不能随意使用这个商标。”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远超说,因注册商标申请核准时间较长,在实践中,较少有版权方能在电视剧热播期就能以此进行维权。

  著作权保护是相对较为常见的一种维权类型。除了公众熟知的盗版、盗播之外,在营销时使用剧照、截图也可能构成侵权。

  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看经营者有没有实施混淆行为,让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像《繁花》的同款,就比如说有一些商家推出的“繁花宝总同款套餐”,“汪小姐排骨年糕”,这种是可以的吗?这是构成侵权吗?

  答案是:有一定的风险。比如说这样东西,它本来就是公共领域已经存在的,比如上海的传统食品排骨年糕,这是没有问题。但如果你说是“繁花里面的某个角色他最喜欢的食品”,那实际上就是提及了这样一部电视剧、这样一部作品。利用了这样一个电视剧、这样一个作品去搭了一个顺风车,这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有一定的风险。

  我是一家开排骨年糕的店,然后我截一些剧照,打印成海报,这种是可以的吗?

  答案是:不可以。涉嫌一个是著作权侵权,一个是不正当竞争。

  通俗一点的解读就是——

  一家餐馆,卖排骨年糕可以,卖干炒牛河也行,但未经许可就使用《繁花》剧照招揽顾客,宣传本店排骨年糕或干炒牛河为《繁花》同款,甚至标注《繁花》剧组推荐菜品,那就是妥妥的侵权。

  举个例子~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

  去年,西安一家火锅店通过“大众点评”平台为其经营的餐饮门店推出了3种团购套餐,在套餐名称、套餐详情页面等位置突出使用了“白金瀚”“强盛集团”“大嫂”等字样,并使用了《狂飙》中经典人物形象的卡通漫画,同时宣传前述团购套餐为“联名推荐”。西安中院认为,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商品,是大众精神生活领域的消费对象,具有商品属性,故电视剧的名称属于商品名称,同时考虑到《狂飙》在观众群体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故《狂飙》电视剧的名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动漫化的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且在商品配图上注明了“联名推荐”字样,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西安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火锅店赔偿30万元。

  一部剧带火一座城,你最期待繁花出哪些联名款?欢迎来评论区说说。

  【侬好上海·田小鱼综合编辑】

  素材来源:@新民晚报@澎湃新闻 @上观新闻 @案件聚焦 @新京报,如有冒犯,敬请联系。

  版权声明: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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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各自付各自的账,即"AA制"。例:勿要侬一个人挺账,大家劈硬柴好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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