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化弄人
分手后还惦记着前任的一定是渣男吗?
今天小侬要讲的这个案子,
让人由衷地体会到什么是造化弄人……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黄老伯2000年起下海经商,
并于2010年12月与宋阿姨再婚,
重新组建家庭。
2020年元旦刚过,
黄老伯因突发疾病去世。
妻子宋阿姨在整理他的遗物时,
意外发现了一个
黄老伯从未对她讲起过的“秘密”。
在2016至2019年期间,
黄老伯竟多次向同一陌生账户转账汇款,
累计金额高达345.5万元,
其中最大一笔转账金额为160万元。
多番了解后,
宋阿姨发现该账户属于李阿姨所有,
于是她将李阿姨起诉至法院,
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
这时李阿姨才说出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上世纪70年代,黄老伯和李阿姨曾同为下乡知青,两人在插队落户时相识恋爱,并未婚先孕,但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强烈反对,最终两人被迫分手。
李阿姨后只能通过私人医生堕胎,但这次手术导致她永久性丧失了生育能力。
之后,两人各自婚嫁,但李阿姨的生活并不如意,很快因无法生育而离婚了。
得知此事,黄老伯十分愧疚,便阶段性地支付其补偿钱款,一直持续到他去世之前。
但整件事,宋阿姨并不知情。
宋阿姨认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老伯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他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李阿姨应将获赠的钱款全部返还。
李阿姨则认为,黄老伯的转账行为,是一种基于道德性质的给付和补偿,且转账钱款来源于黄老伯婚前积累的个人财产,因此并未损害宋阿姨的合法权益。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判定↓↓↓
50%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一半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上世纪70年代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及被告未再生育等事实,可以对被告受赠钱款的理由予以采信。但受赠钱款的理由合理并不意味着黄老伯可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是否需返还受赠钱款,关键在于上述钱款是否属于黄老伯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虽然黄老伯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货币作为种类物,不能单纯以转账时间来判定其性质为婚前或婚后财产。根据法院调查,黄老伯自经商起至与原告结婚前,其婚前积累的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
综合考虑黄老伯婚前与婚后经商的时间、积累财产的数额大致相当等情况,法院酌情确认涉案钱款中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黄老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受赠钱款172.75万元。
看完这个故事的网友,
有人认为老伯重情重义,
前女友因为自己而无法生育,
也没有再婚,为了弥补她,给她转钱。
也有人说这位黄老伯
对前女友不义,对现任妻子不忠。
如果真的内疚
就应该和前任结婚在一起。
宋阿姨也是倒霉~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社会监督投诉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电子信箱:
1. 投诉专线电话:021-64023633
2. 社会监督来信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2号楼 邮编:201199
3. 来访接待:
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2号楼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
4. 投诉电子信箱:shsxwddwyh@163.com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通过社会监督电话、来信来访接待、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社会各界对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
受理时间接待时间为:
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09001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 | 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