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亲情因为金钱走到尽头?
有多少人性在金钱面前一文不值?
因担心双目失明的儿子无人照顾
上海一对老夫妻将自己的银行卡、
动迁安置房等财产统统交给了
儿子的姨母张女士保管
以期儿子有所托付
不料,在老夫妻俩相继过世后
张女士却独占了这些财产
孩子为此将姨母告上了法庭。
来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对这个案子的审理↓↓↓
交付财产,委托姨母照料
小李幼时因故休学在家,成年后因病双眼逐渐全盲,因此一直未工作也未成家。2015年,小李的母亲去世,老李已患病卧床多年,父子俩的日常生活没了依靠。之后,小李的姨母张女士接手了照料事务。
为了方便张女士支取父子俩的日常生活费用,老李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她。2017年,老李居住的房子动迁,他又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交给张女士,委托她代为办理。
根据相关政策,老李可获得一套安置房以及117万余元补偿款。房屋动迁后,张女士将老李安置到养护院,老李将动迁款中的17万元直接转入了张女士的银行账户,其余100万的大额存单以及动迁安置房的各类材料也一直由张女士代为保管。
2019年,老李去世。小李和姨母张女士之间的财产纠纷也由此开始。
指责侄子未尽孝,姨母拒绝返还财物
小李认为,父亲去世后,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而张女士却一直未将动迁款及父亲名下各银行账户内的钱款交还,还将动迁安置房出租,却从未交付过租金。
因此,小李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张女士归还代为保管的老李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7万余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动迁安置房的各类原件材料及代为收取的租金11.19万元。
张女士则辩称,在老李生前,自己完全是按照其要求代办各项转账、支取现金等事务。老李去世后,几个银行账户里的钱已按照其遗愿用于小李的日常开销,现已花费完毕。
此外,张女士还认为,小李父亲生前一直由她照顾,作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一方,应当分得部分财产,而小李从未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一审判决如下▽
属保管合同纠纷,应返还财物
一审法院认为,老李与张女士虽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小李与张女士均认可两人之间存在实际保管行为,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保管合同关系。对于张女士提出的其对老李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应分得部分财产的诉求,属于继承纠纷,可通过另案主张。
在梳理、对比了老李各银行账户流水、日常生活开销等情况后,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应向小李返还102万元动迁款及相应利息,老李的4张银行卡内金额35.4万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安置房的相关材料,老李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材料;房屋租金11.19万元等。
一审判决后,
双方均不服,
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如下▽
擅自支取财产,具有侵占的主观恶意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父母均已过世,张女士作为其亲属,应给予更多的关心、照顾。然而,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小李的日常生活由张女士照料。一方面,根据张女士本人统计,老李去世后,其为小李购买食品及生活用品共花费1.35万元,相较于其保管的财产价值而言微乎其微;另一方面,老李在世时已居住于养护院,相关费用从老李的养老金账户中支付,生活起居无需张女士照料。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老李去世当日,张女士即将老李账户内的20万元转给案外人。在此后的一个月内,张女士又频繁操作,分别从老李账户取现20万元,向本人账户转账8万余元,以其本人名义将老李账户内的100万元办理了三张大额存单。(张某想干什么,从这里应该可以看出来了吧。)
结合银行流水及相关单证等证据,法院认为张女士擅自支取代为保管的财产,具有侵占的主观恶意,理应予以返还。
最终,上海二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张女士应向小李返还102万元及相应利息;安置房的相关材料、老李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材料;房屋租金11.19万元等的判决。同时,改判上诉人张女士应向小李返还老李5张银行卡中的钱款共41.4万余元及利息,较一审判决增加了6万元。
看完这个案子
你是否也和小侬一样
唏嘘不已呢?
老李夫妇在生命的最后几年
应该是非常担心儿子未来生活的。
因为张某是孩子的姨母
对她比较信任,才把所有财产交给她。
如果知道结局是这样的
应该也会后悔当初的这个决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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