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案情令人咋舌!
男子婚后不仅出轨2名女子
还在婚外有了孩子
并给这2名女子赠与了上千万的钱财!
这笔钱,原配妻子能要得回来吗?
原告女子张某称,她与卢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
没想到婚后没几年,丈夫在外面竟又有了“女友”……
2014年、2017年起,丈夫卢某瞒着她,在外与2名女子小章、小陈分别交往密切。
卢某在和小章、小陈交往期间,出手十分阔绰,多次给她们生活费,还多次在5月20日、除夕等特别日子里给2人发送带有“我爱你”、“一生一世”等特殊含义的红包。
其中在2016年,卢某甚至还把小陈安排到由他担任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上班,担任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发放几千元工资。
但是,纸是包不住火的!
2020年
卢某这种突破道德底线
甚至涉嫌违法的行为
终于被妻子张某发现了!
卢某不仅向妻子承认
自己在外面有多名“女友”
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存在重大过错
更令妻子震惊的是
卢某还承认他瞒着妻子
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代付等形式
多次无偿赠与小章、小陈多笔钱款
且数额巨大!
这个数额有多巨大呢?
竟然达到了上!千!万!元!
OMG!
丈夫出轨至此
心是肯定回不来了
那钱呢?
丈夫偷偷赠与“女友们”的大额款项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张某来到法院上诉!
原告张某诉称——
丈夫卢某与小章、小陈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别请求判令确认卢某与小章关于760万元的赠与合同、与小陈关于520万元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请求判令小章、小陈向原告返还上述钱款。
而被告卢某的态度则是——
承认这些钱款都是自己对小章、小陈的赠与,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而被告小章、小陈
则各自搬出了理由
↓↓↓
被告小章辩称: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自己不清楚卢某的家庭情况,以为卢某已经离婚。2016年,她与卢某有一个儿子小卢。对于760万元的款项,她向卢某转回几十万元,还有200余万元是卢某给小卢过生日的费用,剩余款项中亦有部分是投资款、抚养费而非赠与。
意思就是,一部分钱是花给婚外的儿子用了……
另一名被告小陈则辩称:
她入职卢某的公司,是卢某的工作及生活助理。对于520万元款项,200万元是借款,她已经向卢某归还,6万元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补发工资,57万元是她为卢某垫付的工作、生活开销,包括陪同卢某、张某一家外出旅游时实际发生的费用。
对于这个剪不断、理还乱的案子
上海法院判了!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依据《民法典》、《婚姻法》、《合同法》,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以下的认定和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擅自向小章、小陈赠与大额款项,而小章、小陈接受卢某的赠与并未支付相应对价,卢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的行为,当属无效。原告有权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小章、小陈返还财产。
虽然小章辩称卢某的赠与部分属于子女抚养费,但从金额上看已经远远超出子女抚养的正常需要,且小章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实际用途;而小陈对于自己辩称的部分,也仅提供了部分证据证明垫付生活费、旅游费等。
最终,法院认定两个赠与合同均属无效,并结合发票、收据等证据逐笔核对卢某与小章、小陈之间的钱款往来,最终确定二人的返还金额。
此案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指出
卢某婚外生子的行为
似乎已涉嫌重婚罪?
还有网友质疑
出轨的卢某似乎没有任何代价
在事情中全身而退?
法官解释:
婚姻中不忠实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仍可能付出代价。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还有网友表示
这个案子很有警示意义!
法官表示:
公序良俗代表着社会基本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俗。
希望这个案子,能够启示受害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警示破坏他人婚姻者作出慎重的选择!
对于这个案子
你怎么看?
【小主综合编辑】素材来源:上海闵行法院、白鹿视频、各路网友等,如有冒犯,敬请联系。
版权声明: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社会监督投诉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电子信箱:
1. 投诉专线电话:021-64023633
2. 社会监督来信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2号楼 邮编:201199
3. 来访接待:
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2号楼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
4. 投诉电子信箱:shsxwddwyh@163.com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通过社会监督电话、来信来访接待、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社会各界对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
受理时间接待时间为:
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09001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 | 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