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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市里这款“名字不可描述”的零食,居然挺好卖?有人吃得香,有人难以接受!

  最近有粉丝向小侬反映

  她在便利店给孩子买巧克力零食

  意外发现一款巧克力豆

  名字居然叫“粪豆”?

  你没看错

  不是“奋斗”的“奋”

  是“粪便”的“粪”

  明明是吃的东西

  包装上却印着巨大显眼的“粪”字

  配上棕色的夸张图案

  令人忍不住产生某些联想……

  在外包装正面的最底部

  才用一行小字标注了

  “巴旦木牛奶巧克力”


  爆料网友赵女士(化名)向小侬表示

  本来高高兴兴给孩子买巧克力豆

  却被这款带“粪”字的食品

  弄得非常倒胃口


  她尴尬又疑惑地表示:

  “难道商品的名称,是商家想怎么取就怎么取?”

  “我感觉食品叫‘粪’也太那个了,而且还大张旗鼓地推广……”

  “是我观念太落伍,跟不上潮流了?还是商家钻空子?”


  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

  小侬上周探访了本市多家7-11便利店

  果然在货架上醒目位置

  看到了这款“粪豆”巧克力豆

  还是店里主推的店庆促销商品


  共有三种口味

  原价9.9元一包

  限时促销价9.9元三包

  目前已恢复原价


  小侬观察发现

  包装背面并未出现“粪豆”二字

  配料表的内容也没有奇怪之处


  包装正面巨大的“粪豆”二字后面

  右上角还出现了“TM”的标注

  这意味着

  企业已为“粪豆”二字申请注册商标


  一位7-11便利店店长告诉小侬

  这款巧克力豆“卖得还可以”

  “每天都有人买”

  “上市一个月左右吧”

  当被问到

  是否觉得“粪豆”这个名称不太好?

  这位店长笑了笑表示

  “这个我是觉得无所谓,好吃就行呗。”


  在一家门店里

  小侬正巧看到

  有顾客正在选购这款巧克力豆

  

  小侬随机采访了几位消费者

  ↓↓↓

  一位王小姐表示

  “看到巧克力豆叫这个名字觉得蛮新奇的,

  但是我应该不会买,就看看。”

  一位男士表示

  “挺吸引眼球的,就是故意搞怪吧,

  冲着好玩我可能会买的。”

  另一位中年女顾客则表示用这种创意

  有点难以接受

  “毕竟是吃到嘴里的东西,

  开这种玩笑有点‘恶形恶状’。”


  在社交网站上

  也有不少这款商品的营销推广信息

  有博主用夸张的口吻大力推荐

  看得出来

  商家是想把这款商品打造成“网红”

  所以故意在名称里用了“粪”字

  玩起了谐音梗

  

  该品牌的宣传图上

  还打上了这样的宣传语

  “请你吃好(吃)的……”  

  对于网友反映的这款食品名称问题

  小侬致电了

  可菲可梵(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接电话的郭女士回应称:

  她不觉得(粪豆)这个名字有什么问题

  “就是个创意而已,市面上不是还有很多蛋糕做成屎的形状在卖吗,这又没什么。”

  她表示正在为“粪豆”申请注册商标

  但拒绝透露她的职务


  那么问题来了

  食品商标中带有“粪”字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商品价格有物价部门监管

  商标如何界定?

  ↓↓↓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上

  小侬通过查询发现

  这款巧克力豆的出品企业

  “可菲可梵(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曾为“粪豆”、“糞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范围包括

  “巧克力、面包、饼干、蛋糕”等等

  但这2个商标申请

  均于2023年12月13日被“驳回”

 

  注册被驳回了

  那么“粪豆”这个商标能否继续使用?

  小侬查询发现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19日

  发布了《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

  其中提到——

  

  那么一款食品的商标中带有“粪”字

  有没有“不良影响”呢?

  市场上不也一直有卖

  “狗屎糖”和“猫屎咖啡”吗?

  “有趣”和“恶俗”的界线在哪里?

  似乎一时难以说清

  也许商家就此打起了“擦边球”


  小侬就此事采访了知识产权法律专家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祝筱青

  他对此表示——

  根据一般人的理解,“粪”和入口的食物其实不适合放在一起出现,所以食物商品的商标中如果含有“粪”字,大概率会让消费者感到不适,也就有这种商标的使用可能被认为具有“不良影响”。

  我们在一些商标检索系统中输入“粪”字进行近似商标检索,也可以发现,除了在第一类肥料相关的商品项目上有注册成功的带有“粪”字的商标,其他类别的商标基本都被驳回。虽然无法查到具体的驳回理由,但因商标法第十条被驳回的概率还是较高的。

  我们以前遇到过一些包含“恶魔”“蛆”之类文字的商标注册案例,基本都是被引用第十条不良影响驳回,所以根据经验判断这一枚标志被引用第十条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一标志继续以商标进行使用,并且还明确在右上角标记了™标志,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有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对于这种“创意”

  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谈谈你的看法!

  【图文:侬好上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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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各自付各自的账,即"AA制"。例:勿要侬一个人挺账,大家劈硬柴好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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