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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56000元!上海6旬阿姨饭店门口摔骨折,把饭店和物业都告了

注意脚下安全

  上海的龚阿姨在一家饭店用餐完毕后,离开时却被门口的广告牌绊倒,造成右腿股骨骨折,随后她将饭店和物业告上了法庭,索赔56000元,法院会怎么判?

  阿姨摔跤骨折

  监控没有拍到事发经过

  视频里坐在地上的人就是原告龚阿姨

  2023年3月25日,67岁的龚阿姨在一栋商务楼内用餐完毕,从电梯走向走廊,在拐角处,不慎被某饭店的广告牌绊倒。

  据龚阿姨事后回忆称,当时自己是左脚先跨过去,右脚跟上的时候,被广告牌的底座绊倒了。

  据悉,涉事广告牌的尺寸为高169cm,底座宽42cm。

  不巧的是,事发时正对龚女士摔倒处的摄像头距离过远,而且就在她摔倒的同时,恰巧有行人经过挡住了她摔倒的瞬间。因此,龚阿姨并没有具体摔伤经过的视频

  大厦的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也表示:事发时没有目击者。

  之后半年,龚阿姨经历了住院就医。然而从绊倒到住院,物业和餐饮公司没有一人前来探望。

  于是龚阿姨将物业管理公司和放置广告牌的餐饮企业,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6000元。

  庭审中,物业方和饭店方都不认账

  2023年12月14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过程中,双方同意开展调解,但未能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

  原告坚持要求两被告赔付56000元,其中医疗费26000元

  物业方表示不能事事兜底,不愿意承担责任;

  饭店方则只愿意支付1000元慰问金。

  物业方认为:龚女士自己应该有注意的义务,并且不排除是因为其他原因绊倒的(因龚阿姨在2018年时曾做过腰椎手术,物业方认为与其有关),饭店摆放广告牌也没有经过物业同意。

  龚女士的代理律师则向饭店方提出疑问,底座的颜色是不是跟地面太相似了?

  而饭店方则认为,广告牌放了两年,期间从没有人受伤;底座是黑色的,地面是灰色的,有明显区别。

  双方调解不成,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龚女士承担20%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在路过转角处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去掉龚女士提出的部分费用后,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

  饭店方承担80%责任(其中物业占20%)

  被告餐饮公司和物业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餐饮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36000余元。

  在36000余元的赔偿中,需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即7000余元的补充责任。

  有网友提出,路边不少广告立牌,都存在安全隐患。


  大家有没有类似遭遇呢?即便走路也要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至于商家和物业,更应该尽好管理和维护的义务。

  【侬好上海·田小鱼综合编辑】

  来源:@案件聚焦,部分图片来源网络,如有冒犯,敬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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