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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撞人需赔20万!男子秒离婚净身出户:房子全给她了!上海法院判了→

这算盘打得可真响!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一些债务人

  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想方设法地变成

  “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

  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事情是这样的↓↓↓

  男子周某在小区里将邻居陈某撞伤,

  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陈某便起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周某应向陈某赔偿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20余万元。

  然而,到了执行阶段时发现,

  周某名下已经没有任何

  可以供执行的财产。

  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

  周某和妻子田某火速在民政局

  办理了离婚手续。

  更让人震惊的是,

  他们的离婚协议中约定,

  双方名下的两套房屋

  全部归田某所有,

  而所有的债务

  则由周某一个人来承担。

  (相当于净身出户了)

  这个决定引起了

  网友广泛争议和舆论的热议。

  有网友认为,

  这是一种明显的逃避责任的行为,

  周某通过离婚躲债转移自产

  这算盘打得可真响!

  也有不少人表示

  债务是发生在离婚前,

  应该用共同财产来还。

  当然,

  正义和法律一直都在!

  得不到赔偿的陈某

  作为债权人再次

  起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撤销周某和田某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

  (还要求周某、田某对陈某此次诉讼

  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松江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

  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

  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

  该2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

  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本案判决后,周某明白了他无法通过离婚逃避还债便主动向陈某赔付20万元并承担了所有的费用使得双方之间的争议最终落下帷幕

  至于说前妻会不会和他复婚?

  大家怎么看?

  【侬好上海·田小鱼综合编辑】

  素材来源:@上海松江法院,评论来自微博各路网友,如有冒犯,敬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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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各自付各自的账,即"AA制"。例:勿要侬一个人挺账,大家劈硬柴好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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